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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餐具的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1  
《食品卫生法》

  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第二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含餐具)的,根据《食品卫生法》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

  规定对一次性卫生餐具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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